湘大研发[2006]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考试工作的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优化教风、学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对研究生学习情况进行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进行检验的一个重要方法。考试必须做到真实、严格、公平、公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含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课程考试及我校组织的有关国家级或省级考试等。国家级或省级考试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研究生在校外违反考试纪律的,根据负责单位通报的情况,按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理。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四条 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考试期间学校成立研究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场巡视组,指导检查全校研究生考试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相关学院、教学部成立考试工作小组,具体指导和组织本单位的研究生考试工作。
第五条 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考试,其他课程由相关学院自行安排考试。经研究生工作部(处)同意,各学院自行安排的考试必须于考试十天前报研究生工作部(处)。
第六条 每个考场根据考生人数安排监考老师若干名,其中一名为主监考员。监考员应按照《湘潭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认真组织考试,严格监考,如实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考场情况登记表》,并认真清点试卷和答卷,及时送交相关部门。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时间
第七条 考试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和口试等。课程考试应采取考核知识与考核能力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考试方式。课程的考试方式,严格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如需变更专业选修课和任选课的考核方式,需经学位点负责人同意后,书面报学院审批;变更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的考核方式,需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八条 笔试时间一般为150分钟。考试时间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九条 研究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其所在学院审查。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一周前分别将参加考试、缓考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研究生姓名、学号及原因报研究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审核汇总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定,并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需在考试一周前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批。经批准同意缓考的研究生一般应与下一年级研究生同堂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不合格的研究生应按规定重修,并与下一年级研究生同堂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十三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并应按规定重修。未按有关规定注册或未办理选课手续以及未经批准而修读该课程者不得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的研究生,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命题与制卷
第十五条 主讲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命题。命题应科学、客观、合理,题意准确,文字通顺,图表清晰,难易适当,题量适中。
第十六条 全校性公共必修课和内容相对稳定的专业必修课,原则上应建立试卷(题)库。其它课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应建立试卷(题)库。
第十七条 已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主讲教师应提前二周报告研究生工作部(处)调用试题。如需补充、修改试卷(题)库,也应提前二周完成。
第十八条 未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主讲教师应编制两套份量和难度相当的试题(试题与近三年试题不得有重复内容),经学位点负责人及院长审核签字后,提前二周交研究生工作部(处)。
第十九条 同一学期由多名教师讲授且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应集体命题。
第二十条 笔试试卷应统一按照标准格式采用湘潭大学研究生考试试题纸命题。
第二十一条 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考试的科目,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印制试卷,并负责试卷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试卷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教师不得制订复习提纲、划定复习范围以及变相泄露考试内容。考试中多余的试卷应如数交回研究生工作部(处)。
第六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统一命题的试卷由开课学院、教学部组织集中阅卷;其它试卷的阅卷方式由各自学院、教学部决定。
第二十四条 阅卷必须严肃、认真,评分要公正、合理、准确,不得随意加分或扣分。成绩评定后,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五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六十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第二十七条 教师评卷结束后应及时将考试有关材料(含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考试试卷、研究生考试成绩册等)归档,交本学院研究生干事统一保管至研究生毕业后三年,以备必要时查阅。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教学部如需销毁考试试卷,须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 需要查卷的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查卷的课程应为上一学期所考试的课程),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工作部(处)批准,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组织统一查阅。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各学院、教学部每学期应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的考试试卷进行检查、抽样分析,将结果在本单位通报并上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学校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公布结果。
第七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湘潭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和有关考试纪律。
第三十二条 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和扰乱考试工作秩序三种。学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研究生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应受处分的考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应受处分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含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研究生工作部(处)将通知其工作单位并建议给予相应处分;应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取消继续攻读学位资格。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不服从监考员安排的;
(二)拒绝出示考试有效证件的;
(三)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四)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六)未经监考员允许传递或借用他人考试工具的;
(七)在考场及考场附近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但情节轻微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手势的;
(九)他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未加拒绝或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十)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十一)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二)其他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含把有关考试内容写在身上、桌椅上或考试时视力可及的其他地方)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
(三)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流有关考试内容的;
(四)传、接、拿、交换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已交答卷,又强行取回涂改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的;
(七)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使用通讯设备的(开启视为使用);
(九)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考试的,以及请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室协助作弊或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室协助他人作弊的;
(十)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或相互交换试卷的;
(十一)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二)策划组织作弊的;
(十三)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直接相关人员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教师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扭打、诽谤、诬陷教师、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有第三十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第一至第七款之任一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第八至第九款之任一种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有第十至第十一款之任一种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有第十二款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有第三十四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第一至第五款之任一种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有第六至第七款之任一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第八至第十二款之任一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第十三款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研究生有第三十六条所列扰乱考试工作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研究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和应受到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受到和应受到三次记过处分的;
(二)受到和应受到一次留校察看处分及一次记过处分的;
(三)受到和应受到两次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四十二条 对在考试组织工作中有违规或失职行为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于考试违纪的考生,监考人员应给予及时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考生,监考人员应责令其中止考试、立即退出考场。
第四十四条 监考员应将考试违规研究生的姓名、学号及违规的主要情节在《湘潭大学研究生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并签名,在明确告知研究生本人违规记录的内容后,连同试卷和其他物证材料及时交研究生工作部(处)。必要时可附加补充说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巡视人员发现研究生考试违规,应立即向考场监考员说明情况,由监考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应在《湘潭大学研究生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签名。
第四十六条 在其他情况下发现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调查。经调查核实,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应条款处理。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将考试违规研究生的情况通报研究生所在学院,学院对其进行教育并责成研究生本人写出书面材料(含违规情节及思想认识),根据研究生书面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于通报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研究生书面材料和处理意见交研究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有关材料后形成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对研究生考试违规行为作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文件,送交研究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即视为送交。处分决定文件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