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大研发〔2012〕14号
研究生教育肩负着为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的历史使命,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主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对研究生培养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努力做到职责明确,权利清晰,互相协调,互相促进,管理育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为研究生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条 学校和各学院应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有关管理文件,实行依法治校。
第三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制订学校研究生教育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和校级管理文件,检查和评估研究生培养质量,协调各学院的工作。
第四条 学校将逐步增加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专项经费,努力扩大学院的办学经费来源。
第五条 各学院组织落实并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工作,在学校文件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有关的管理文件,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六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与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合作培养研究生,建立培养基地,扩大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影响。
第二章 研究生工作部(处)工作职责
第七条 负责制定修订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文件,组织审定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查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
第八条 负责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包括研究生创新中心、学位论文创新选题、课程和教材建设、博士生国内外访学研究等,并负责项目的检查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九条 负责研究生教学任务的下达、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和指导工作量的核定、研究生的选课、硕士生学位论文随机抽查匿名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负责学校研究生培养专家督导和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主要以监督检查方式管理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类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教学工作。负责审核公布全校各类研究生课程目录,课程的课表编排、选课名单(成绩登记表)打印、课程考试安排、成绩录入等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对博士生资格考试、博士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博士生申请毕业答辩资格等进行审核,负责研究生毕业证印制和电子注册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为有关学院刻制“湘潭大学XX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管理专用章)”印章,供校内使用。用于出具研究生参加校内各种评优评奖、考博、申请入党等所需的课程学习成绩单,证明其身份等。
(一)负责研究生培养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和维护、研究生学习成绩汇总。
(二)负责研究生学籍异动和出国审批、研究生出国成绩和毕业证的证明材料的办理。
(三)负责按要求做好研究生教学和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档案材料按学期、年份分类清理编目归档,已毕业研究生的培养材料由校档案馆保存,在校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由研究生工作部(处)保管。公共课的考试答卷、教学任务书、督导专家记录材料等保存。
第三章 二级培养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文件负责组织制定或参加制定本单位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并组织专家审核。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要求落实好研究生教学任务、计算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和指导工作量、研究生跨院系选课、硕士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随机抽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的专家督导和评估工作,培养基地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研究生课程教学要求和专家意见,负责审批和预订研究生教学用书,对选定的教学用书录入课程数据库。
第十九条 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类研究生课程。
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工作部(处)公布的各类研究生开课目录,负责本院课程的课表编排、教室安排和教学设施维护、组织研究生选课、打印选课名单(成绩登记表)、组织课程考试、录入课程成绩等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含学术研讨、社会实践等培养环节)。
二级单位的研究生课表在放假前一周排好下发,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条 对甲单位研究生课程由乙单位教师开课的情况,甲单位负责课程教学管理,学校将教学工作量计算到乙单位。
第二十一条 负责督促导师指导研究生新生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制订好个人培养计划、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核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督促研究生按个人培养计划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各学期的网上选课。负责研究生办理课程重修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核研究生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和研究生学习成绩,负责审核毕业研究生归档成绩,并到研究生工作部(处)加盖“湘潭大学研究生成绩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负责发放本单位研究生的入学报到注册工作及研究生证、校徽、选课申请单等的发放工作,按学校规定时间上报新学期研究生入学报到人数,在开学的第三周将未报到注册的研究生名单及初步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校要求负责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研究生筛选考核、研究生社会实践、教学实践的考核等,并将一学年内通过的博士生资格考试、学位论文选题报告汇总,便于研究生工作部(处)抽查。
第二十五条 负责审核研究生学籍异动(含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的申请,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 负责研究生在本单位同一学科专业转换导师的审批和研究生导师数据库更新。
第二十七条 负责研究生培养管理信息系统中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署名单位为湘潭大学,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论文)、科研成果(专利)、各类获奖和荣誉称号、毕业生信息等的审核,确保其真实性。
上述内容由研究生本人录入,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将本年份的成果清单和成果复印件交所在单位审核存档。
第二十八条 负责硕士研究生申请毕业答辩资格审核工作、研究生毕业证发放工作,其中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证随本人档案寄原定向、委培单位。
第二十九条 按要求做好研究生教学和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档案材料按学期、年份分类清理编目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二级单位要根据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情况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配备以专职为主、或专兼结合的高素质管理干部。
学校要加强对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