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湘潭大学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的评颁工作,参照《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评颁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获奖名额
第一条 获奖学生总名额由湘潭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批准确定。
第二条 各院系获奖名额由委员会根据当年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人数和贫困学生情况确定。
第三条 各院系根据委员会下达的获奖学生名额等额组织申报。
第二章 获奖条件
第四条 获奖学生必须是在湘潭大学就读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且在校学习时间已满一年。
第五条 获奖学生必须是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家庭特别困难是指下列情况:
1.家庭经济能力差,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生活水准,无力继续支持子女完成学业者。
2.家庭主要成员因病等原因或家庭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致使无力继续支持子女完成学业者。
第六条 获奖学生必须是优秀大学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社会公德,遵纪守法,行为文明。
2.校、院(系)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学习成绩优秀者。
3.学习成绩优良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参加科技、学术、文体竞赛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者;
2)有创新成果或专利成果者;
3)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湘潭大学学生工作部(处)(以下简称学工处)一般于每年六月份向各院系发出当年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评颁工作安排通知,明确各院系推荐名额,并寄出《评审表》。
第八条 委员会委托各院系负责该院系特困优秀大学生的推荐、审核工作,各院系将审核的学生材料报学工处。
第九条 学工处汇总审核各院系申报的获奖学生评审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汇总的获奖学生材料进行审定,表决通过获奖学生名单,并以委员会名义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推荐和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准确的原则,应严格掌握评审标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
第四章 评审材料
第十二条 《评审表》中各科成绩须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定,对学生的其它评定内容须由各院系经办部门填写,不得由申请人填写,填报必须准确、规范。
第十三条 《评审表》中学生的学习成绩必须是所评学年度的各科成绩,学生的家庭情况和学习情况必须真实,介绍应具体、扼要。
第十四条 《评审表》中院系评审意见栏应由各院系主管部门写明对学生准确、全面的申报原因和评价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
第十五条 凡证明学生家庭状况和反映学生学习情况的获奖证明资料应装订成册随评审表一同报学工处。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应一式两份,一份存学工处,一份在评定后交院系留存。
第五章 评颁时间
第十七条 各院系于当年九月中旬将推荐获奖学生材料报学工处。
第十八条 委员会于当年十月份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评定并颁奖。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工处和各院系应建立获奖特困优秀大学生的档案库,各院系应跟踪获奖特困优秀大学生在获奖后的在校学习情况或毕业后工作情况,并定期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学工处。
第二十条 各院系主管部门应收集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学工处反馈,以利改进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在湘潭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