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考场规则

一、考生守则

1、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监考员的要求就座。凡不听从监考员指挥或迟到30分钟及3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按旷考论处。

2、参加学校课程考试的,一律凭身份证和学生证;参加国家级或省级考试的,一律凭身份证、学生证和准考证。开考前应将证件放在座位靠过道的角上,以便监考员或巡视人员查验。拒绝出示证件、未带证件或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该次考试按旷考论处。

3、若学生证或身份证遗失,来不及补办时,必须到所在学院或当地派出所开具附有本人照片的学籍或身份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凭此证明可参加考试。

4、除必要的文具和主监考员允许带入考场的物品外,不得携带其它任何物品进入考场。否则,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5、进入考场后,应将抽屉及座位周围的纸张等清理干净,并检查座位周围是否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如有,应及时报告监考员。开考后,监考员如发现考生座位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张或字迹,该座位的考生一律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6、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考试进行中,考生不得随意离开考场。确有特殊原因需离开考场者,必须举手示意并经监考员批准,方可离开。否则,监考员有权中止其考试,并对其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7、在考试过程中要保持肃静。除试卷印制不清或有错漏外,不得向监考员询问。确需询问者,须举手示意,请监考员处理。

8、在考试中应严格遵守纪律,独立完成答题。凡在考试时东张西望、交头接耳、打暗号或手势、未经监考员同意互换文具、传递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强拿他人试卷答卷和草稿纸、抄袭他人答案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携带通讯设备或利用通讯设备作弊、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者;凡在闭卷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资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偷看抄袭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者;凡在开卷考试中互传书籍、资料者;凡请人代考、代人考试、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者,一律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9、提前交卷的,由本人将试卷、答卷、草稿纸送交监考员,不得由他人传递或代交。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附近逗留、谈笑、喧哗,否则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考试结束铃声响后,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卷、草稿纸一起放在座位上,待监考员回收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开考场。否则,试卷、答卷遗失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经监考员催促仍不交卷者,其答卷作废,并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10、不得将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违反者答卷作废,并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11、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不得与监考员纠缠,更不得威胁监考员,否则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12、国家级或省级考试对考场纪律有特殊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考试纪律。

二、监考员守则

1、必须由具有高度责任感、熟悉监考业务的教师或管理人员担任。

2、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

3、考试开始前,应指挥考生清理考场并按要求就座;向考生宣讲考生守则,清点考生人数,要求考生出示考试有效证件并摆放在规定位置。对未带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考生,监考员有权要求其退出考场。

4、考试开始后,方可分发试卷,在此之前可分发草稿纸。分发试卷后,应提醒考生写好姓名、学号等信息,并检查证件是否真实,证件上照片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证件上姓名与试卷上填写的姓名是否相符等,以防代考。

5、考试过程中,应密切注意考场动态,不得中途离开考场,不得阅读书报杂志,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吃东西,不得聊天和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6、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不得启发和诱导考生答题。考生就试卷印制不清或错漏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公开答复。

7、必须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既要严格管理考生,又要关怀考生,发现考生有舞弊企图,应及时明确地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不接受批评教育继续违纪者,应立即中止其答题,没收其试卷,当场宣布对其行为作违纪或作弊处理,并保存好违纪、作弊的证据,将违纪、作弊情节详细地记载于《湘潭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上。

8、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因急病不能继续考试,提出请求后,经主监考员认定,可批准考生缓考。监考员应将情况详细记载在《湘潭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在考试结束后,报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后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9、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把握时间。考试结束铃一响,应立即宣布停止答题,并回收清点试卷、答卷和草稿纸。

10、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11、考试结束后,应认真清点试卷和答卷并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同时要认真填写《湘潭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学校考场巡视组或教务处考试中心,另一份放入试卷袋内。

12、国家级或省级考试对考场纪律有特殊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考试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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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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