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方协议的法律分析
近几年,违反三方协议的现象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这一问题已经成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一大难题。在实践中,学校作为就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其责任集中于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毕业生的情况、组织毕业生体检以及及时进行档案和户籍的有关移转手续,这些责任虽然对于大学毕业生的顺利就业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学校往往是正式的单位,有专门的负责上述事宜的部门和规定,所以学生违反三方协议约定的情况极少发生。违反三方协议的主体主要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违反三方协议给各方当事人都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对于用人单位,毕业生违约不仅会使单位为录取该毕业生花费的精力和费用付之东流,还会打乱单位的用人计划。对于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而言,遭遇用人单位违约损失更大,毕业生往往会因此而错失就业的时间和其他机会,严重影响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对于学校来说,学生违约会影响用人单位对学校整体信誉的评价,可能会导致对其他毕业生就业的不良影响;而用人单位违约会损害学生的利益也给学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带来困难。
在目前大学生就业方面法律法规尚未健全,三方协议自身内容还不够完备的情况下,面对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应当通过以下几点来尽量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和减轻违约带来的损害:
⑴学校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从毕业生违反三方协议的各种原因出发,一方面提高毕业生对三方协议的重视程度,让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的时候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慎重签约。另一方面,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明白违约行为是对自己诚信度的降低,而不仅仅是双向选择的问题。同时,在大学生遭遇用人单位违约的时候,切实的保护毕业生的利益,帮助毕业生克服困难,继续就业。另外,学校可以利用自己在资金、设备、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帮助毕业生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防止毕业生上当受骗。
⑵毕业生自己应多了解有关就业的法规和政策,准确定位自己的求职方向,以诚实慎重的态度签订就业协议。面对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一方面要大胆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要及时调整心态,寻找别的工作机会。
⑶用人单位,特别是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熟悉大学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和学校的交流合作,减少因为对大学生就业政策的不了解而造成的违约。同时,用人单位秉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如实的向毕业生介绍自身的情况和对员工的待遇情况可以减少违约情况的发生,但是对用人单位这一要求的实现还有赖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
1、什么是三方协议?
三方是指学校、企业、毕业生三方。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三方协议作为国家统计大学生就业率的一个根据,同时也是国家派遣证发放的一个证明。只有签署了三方协议,拿回学校,学校才会在学生毕业后将派遣证发给学生,而学生拿着派遣证到工作的单位报到,就此开始计算工龄。
2、三方协议具有什么法律性质?
从法律性质上讲,“三方协议”是民法、合同法上的“预约”,而入职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才是受劳动法律调整的“本约”。因此“三方协议”原则上适用我国民法和合同法,但也不能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就业政策。
在三方协议的内容里既包括了学校对学生的就业过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内容,例如移转学生档案、发放派遣证等内容,也包括用人单位和学生平等自愿协商的内容。违反这些内容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外,还特别指出,在三方协议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责任和权利双方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而学校只是作为一个见证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3、怎样签订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的签订程序通常是这样的,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就该学生毕业后去该单位工作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之后,首先是大学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并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并签名;然后由用人单位签订意见;最后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者就业主管部门签订意见。一般最好按部就班来签约。切忌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无回天之力;或者默默忍受,或者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要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才能有效。应届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4、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当注意什么?
大学生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当注意:1、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2、大学生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协议,如果学生签订多份三方协议,则一旦出现冲突以第一份协议为准。3、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4、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必须经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约定,并且违约金的数额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目前一般不能约定惩罚性违约金。5、毕业生应该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入备注栏,如发生纠纷,可以此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现实的情况是90%的以上的三方协议中备注栏全是空白。)
5、三方协议能替代劳动合同吗?
三方协议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首先,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毕业生报到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就业协议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关联但彼此独立;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它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权利、义务构成。第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仍然是学生身份,但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是劳动者身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效力应当丧失。如果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附件内容矛盾,以劳动合同为准。
6、违背三方协议的约定有什么后果?
虽然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时,“跳槽”行为将不受用人单位约束,但是出现签三方协议后违约问题,往往给人留下不诚信印象,给自身带来负面影响,频频违约又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毕业生签订协议书时要慎重,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了个人意见,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该协议即开始生效,毕业生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在签订合同或解除协议之前,该协议都具有效力。如果在签订之后,又有其他就业选择,必须与原单位办理书面解约手续,经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改派或其他手续。但毕业生可能要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在明确劳动关系之后,同学们应注意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防止社会保险费等权益受到侵害。毕业生不可以为不签合同就可以更自由,不签合同会损害毕业生作为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在双方产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出现工伤等情况时,会带来更大麻烦。
二、《劳动合同法》重点提示
1、适用范围扩大
案例:这几天,毕业不久的幼儿教师陈秋芳一直为工资的事烦恼。今年初,她应聘于市区一家民办幼儿园。暑假到了,幼儿园还拖欠了她两个月的工资。她咨询过有关部门,答复是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不在《劳动法》调解范围内。
评析:民办学校、民营医院、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这些单位不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以前这些单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只能对照相关的主体处理。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新增了“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可依照《劳动合同法》寻求法律帮助。
2、试用期工资有保障,不签合同每月付双薪
案例:今年2月,小黄应聘于市区一家电子公司。上班已5个多月,公司始终以仍在试用期为由,没有与小黄签订劳动合同,发给小黄低于其他职工工资标准的实习工资。
评析:以前,一些企业经常以尚在试用期为由,故意延期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工资远远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未予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具有了用工行为,双方即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其二者之间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同时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工资拖欠可申请支付令
案例:大学生李某已连续3个月未拿到工资。李某投诉至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但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后,公司仍不肯支付李某工资。
评析:以前,劳动者遭遇欠薪后一般只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处理程序较复杂,诉讼成本较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既简化了讨薪程序,又对欠薪单位产生强大的震慑力。
4、跳槽赔偿金额有限
案例:李某不久前从一家电子公司跳槽。公司认为李某是公司培养出来的业务骨干、跳槽后可能对公司不利,便向李某索赔10万元。
评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作了严格的限制,即仅限于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两种情形下,其他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是一律不允许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依靠违约金来约束劳动者跳槽的时代即将结束,未来防止员工随意跳槽,用人单位应在管理方式和理念上作调整。
5、档案、毕业证、担保金单位无权收取
案例:本科刚毕业沈同学到单位报到,人力资源部告诉她,要把毕业证书给单位,双方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小沈觉得放心不下,问过同事之后,发现大家的毕业证书原件都放在人力资源部,说是单位的传统。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遇到类似情况,毕业生可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说“不”,或向劳动仲裁部门求助,切不可盲目将自己的有效证件交给单位。
6、试用期时间有限定
案例:毕业生刘进找到工作后,单位与他签订了试用期合同,试用期1年,并且需试用期满后,才能与他签订正式合同,给他办理进杭落户手续。
评析:该单位的做法违反法律。《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与正式合同期相比,试用期内的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要低,而且有很多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毕业生交纳相关社会保险。因此,对应届毕业生来讲,试用期并非越长越好。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只能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约定,不能订立单独的试用合同。该毕业生可持试用期合同到相关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
此外,进杭落户是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所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决定毕业生何时办理落户。况且进杭落户受学历等条件影响,应届毕业生,特别是大专和中专毕业生如在毕业当年不及时落户,到次年还不一定能办理进杭落户手续。因此,应届毕业生的进杭落户手续应在毕业当年办理完毕。如单位没有集体户,办理不了相关手续,单位或毕业生可通过省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
7、劳动中有择业自主权
案例:黄某系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并考取了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为某矿业公司员工,与公司签有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法律顾问。黄某因是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并考取了法律顾问资格证书,非常喜爱法律事务工位。在劳动合同履行3年时,公司借口工作需要,未经黄某同意,即单方变更了黄某的工作岗位,安排黄某从事统计员工作。黄某认为自己没有不胜任工作的表现,且公司的法律顾问岗位并未撤销,公司强行变更工作岗位是违法的,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评析:公司的做法侵犯了黄某的择业自主权。劳动权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爱好、能力等自主选择职业、工种,该公司如变更黄某的工作岗位,应与黄某协商,未经协商即变更黄某的工作岗位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单方变更黄某的工作岗位是违法无效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继续履行。
8、通常未毕业不能签劳动合同
案例:小何是一名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明年6月即将从大学毕业。由于如今的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学校也允许应届生在最后一学年尽快找到工作。今年11月,通过大型招聘会,小何得到了一家大型外企的青睐。可是公司的招聘负责人告诉小何,可能还不能签劳动合同要等他明年6月毕业后才能签。小何常听说一些学长在求职时由于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权益受到侵害的例子,于是非常疑惑,如果公司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那明年6月前这段时间的工作公司是否会给自己购买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呢?
评析:我们国家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绝大多数是一一对应的模式。所以,除了一些特殊情况(见下一个案例),一人只能在一家单位工作或学习。小何今年还是全日制大学的在校学生。全日制学校学生入学时需要将档案转入学校,如果是外地学生,甚至连户籍都需要转入就读学校。通俗地说,小何的“坑”就在学校了,他不能在读书期间校外又扎“坑”,无法在外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诸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的,缺乏这一基础,社会保险也无法缴纳。只有当小何从学校毕业之后,才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也可以开户缴纳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就业意向后可以用《就业协议书》来维系关系。
9、社会实践或实习中也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原告小刘是北京农学院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今年7月从该大学正式毕业。去年12月,北京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到北京农学院进行招聘。小刘于今年1月8日被招聘进入该公司工作,职务为投资顾问,负责开发行业市场,吸纳客户入金。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计,第二个月转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2月10日恒紫金公司以工资条形式发放小刘工资539元。3月11日因为恒紫金公司拖欠工资,小刘离开了该公司。恒紫金公司认为作为尚未毕业的小刘进入公司只能是实习,而非就业,因此无权索要工资。
法院认为: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付出劳动,应当从单位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本案中,恒紫金公司承认小刘于2009年1月8日至3月11日在该公司工作,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在进入恒紫金公司处工作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法律并没有禁止临毕业大学生就业的规定。被告明知小刘尚未正式毕业,小刘并未隐瞒和欺诈,因此,法院有理由确认小刘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恒紫金公司虽称小刘在该单位属于实习,但鉴于该公司向小刘明确了在单位的具体岗位和职责,并向其发放了一月份的工资,以上事实充分表明,小刘在该公司并非实习,而应属于就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对于恒紫金提出的无入金量就无底薪的说明,由于该项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现小刘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所以在特殊情况下大学生亦可就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
10、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
案例:小何是杭州某理工科院校应届毕业生,4月份进入杭州一家IT公司,因表现优秀,5月份公司出资派他到省外进行了1个月的新技术培训,然后与他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在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内约定:经公司出资培训后,要为公司服务3年(服务期)。如违约,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7月份,小何正式到公司上班,双方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在正规的劳动合同里,他发现约定的合同期只有1年,和就业协议书中的3年服务期不同,小何产生了疑惑:“一年合同期满后,我可以离开公司吗?还是必须要服务期满才能离开?”
评析:工作初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问题很多毕业生都会遇到,也容易因此与单位产生纠纷。就业协议书主要是作为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同时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在毕业生正式到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的效力就终止了。因此,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就失效。但是,当在就业协议书上约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时,如约定了关于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等内容的,即使后来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效力仍然存在,毕业生必须遵循约定,否则需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公司与小何在就业协议书上约定的服务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不过将该服务期约定放在了就业协议书这一载体上,以后的工作中小何仍需继续履行,完成三年的服务期,除非与其公司另有约定。
三、《就业促进法》的相关保障
1、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平等就业
案例:即将毕业的研究生小李,刚找到一份工作,单位要求进行全面的入职体检,这让他的神经紧绷起来,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知道过不了血液检测关,情急之下,他只好找一个和自己外表相像的人当“替身”。据了解,小李很是优秀,每次求职,面试都能顺利通过,可到了体检这一关就没戏了。“难道一个人与乙肝沾上了边,就与美好的事业绝缘了吗?”小李陷入深深的苦恼之中。
评析:据统计,我国目前约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其实,根据有关医学资料,一般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传染性很小,对健康危害也不大,但不少单位仍会以健康为由将他们拒之门外。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虽然没有提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具体字眼,但在第三十条却作了概括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可见,只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就不得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换言之,除了前述规定,其他任何机关或单位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2、遇到就业歧视可以打官司
案例:出生在河南商丘一个普通的家庭的秋子2006年7月毕业于商丘职业技术学院英语专业,并取得教师资格证。2006年12月1日,秋子与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实习合同与外派合同。根据实习合同的约定,秋子在位于郑州市的华北大区师训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12月21日,根据外派合同的约定,秋子接到公司通知,其工作地点为公司的加盟学校——浙江省昂立国际教育嘉善学校。24日,秋子到达学校,当日又接到华北大区师训部负责人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当日返回郑州,另有工作安排。秋子于26日返回位于郑州的华北大区师训部,后者以秋子相貌不佳为由,多番推诿,拒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劳动合同。2007年2月5日,秋子怀揣录音证据前往上海劳动仲裁部门维权,该案被称为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
评析:我国不少法律都有关于反对就业歧视的阐述和规定,但大都是太过原则和笼统。《就业促进法》不仅规定了政府在保障公平就业方面的职责和用人单位与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性别歧视的义务,第六十二条还规定了一个极具可操作性的内容——如果自己遭受到就业歧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凡劳动者遇到就业歧视,如前述健康和性别歧视外,还有民族、种族、信仰、年龄、身体(如身高、相貌、残疾)、地域、学历等各种五花八门、或明或暗的就业歧视,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作出裁决,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作出赔偿。
3、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案例:小张在别人的介绍下,来到了一家职业中介所。工作人员当即给小张联系了一家单位,条件是需交100元押金,成功了则再加交50元算是中介费,失败了则只需交5元服务费,100元押金退回。小张去了那家单位进行了面试,结果发现工作环境太差而且待遇很低,就没有签约。等回到职业中介所要押金时,工作人员却说单位已经给你找好了,是你自己不愿意去,就等于介绍成功了,执意不肯退押金。
评析:当今的职业中介机构鱼龙混杂,不仅很多机构不正规,而且收费项目繁多。一般而言,即使一些正规中介承诺在未被录用或试用时不收介绍费,但也都会收取一定数量的押金,虽然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可全额或扣除一定服务费用后退回,但最终能完全兑现承诺的却并不多。针对这种情况,《就业促进法》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此外还特意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如果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如果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因此在《就业促进法》实施后,职业中介机构各式各样的押金应该寿终正寝了。
4、自主创业可获小额贷款
案例:小李毕业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一直在家闲着。街道社保所的工作人员得知这一情况后,让小李参加街道组织的创业培训课程。几节课听下来,小李对微水洗车的一个创业项目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动了给自己当老板的心思。可小李手头并没有足够的创业资金,经过社保所工作人员的帮助,小李通过信用社顺利了贷到了款,开始走上自主创业之路。
评析:所谓自主创业,是指能够结合自己的特点,通过自主从事生产和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来创造就业岗位,并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就业方式。自主创业是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方式。《就业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府根据一定时期的就业状况,为了实现一定的就业工作目标所制定实施的关于货币金融供应和货币流通组织管理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法律作出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的规定,将有效解决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更多吸纳就业有着重要作用;同时,法律作出对自主创业人员在———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的规定,将有利于调动劳动者自主创业的积极性,有效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5、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
案例:文科出身的大学生小郑经老乡介绍,来到一家大型超市作出纳。来了没两月,该大型超市的电工辞职走了。这下可急坏了大型超市的经理,因为仓库有不少需要冷冻存放的货物,一旦电出问题,损失就得由超市来承担。小郑心想:能兼一份职的话会多赚一点,况且自己在农村跟当电工的叔叔经常去帮人维修个电路啥的,干这个应该不成问题。于是他向经理毛遂自荐,经理一看眼下确实缺人,在简单地问了问小郑电路基础知识后,就让他上岗了。
评析:目前,我国职业资格主要根据特殊工种和技术工种的不同要求,进行设置和组织实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于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用人单位如招用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特殊工种的范围主要以公共场所安全秩序维护与检查、公众财产安全维护、食品药品质量检查和安全、公共健康和人身健康管理服务、环境保护及防灾减灾救助、装备制造和大型公共设施制造、高危行业关键岗位、交通安全管理与维护等领域的职业(工种)为重点,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将由国务院规定。电路问题涉及到相关单位的人身财产安全,仅仅凭自己曾经从事过一点简单电工的经验是无法适应现代化的复杂超市电路需要的。所以小郑如果要在这种特殊岗位上工作,必须先拿到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将得到就业援助
案例:大学毕业生小张一家四口生活举步维艰,父母双双下岗,只得在街头给路人擦皮鞋。自己和妹妹虽然已经大学毕业了,可是由于严峻的就业形势,至今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父母也曾多次到有关部门请求帮助,但大都无功而返
评析:针对当前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的困境,《就业促进法》有一节专门规定了“就业援助”。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此外,还有一些可以量化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如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