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大研发〔200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自觉维护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四条 学位论文应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写作,按照《湘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指南》执行。凡需要保密的论文,应注明密级和保密的年限,按照《湘潭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需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引用原著,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第六条 学位论文应具有科学性、严谨性,论文文字精练通顺,论点明确,数据可靠,文字、图表清晰整洁。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二)论文应对科学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或科学意义。
(三)论文应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八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建设或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第九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表明作者较好地掌握本领域的研究方法与技能,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一定的创新能力。
(二)学位论文可以采用工程设计、调查研究报告、企业诊断报告、案例分析、项目管理和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学位论文要求的细则,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达到《湘潭大学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规定》的要求,通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按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位:
(一)学习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学习期间受过两次记过处分,或正在留校察看处分期内,或开除学籍的。
(三)学习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重复发表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
(四)未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或发表学术论文不符合申请学位条件,或学位论文质量达不到相应学位授予水平的。
第四章 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申请学位,需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学位论文应由学位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每年按学期定期进行。学位申请人应根据有关通知向相关学院及校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学位论文及其他申请材料。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相关学位点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学位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学位申请材料,负责受理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我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接受申请。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交清学费等应交费用的,不得接受学位申请。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学位论文由相关学院组织评阅,评阅人由学位点提出,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校学位办备案。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
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二名本学科的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三名本学科的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五名本学科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三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第十七条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以及是否达到相应学术水平提出意见。如有一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由校学位办增聘一名评阅人进行匿名评阅,如该评阅人仍不同意答辩,学位申请人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不通过的,可在半年后(且不得超过《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后申请答辩,由校学位办组织对论文进行匿名评阅。
第十八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必要时学校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检。在学位授予前抽检结果不合格的,按学位论文评阅不合格处理。在学位授予后抽检结果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对指导教师等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相关学位点提出,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校学位办备案。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名本学科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要求一名本学科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实务部门专家参与。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专家担任,若答辩委员会主席为本单位以外的专家,其单位需具有相应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名本学科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二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若答辩委员会主席为本单位以外的专家,其单位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第二十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确保质量。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对于是否授予学位,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其委托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并宣布答辩开始。
(三)导师简要介绍答辩人的学习成绩和基本情况。
(四)答辩人简要报告学术论文的主要内容,要求做PPT汇报(硕士论文约30分钟,博士论文约40-60分钟)。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答辩人答辩(约30分钟)。
(六)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交流对论文答辩的意见,按相应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要求商定对论文的评语,对是否同意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并作出书面决议。
(七)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论文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答辩:
(一)论文仅是综合他人成果,没有自己的独立见解。
(二)立论或计算方法有错误。
(三)实验或计算粗糙,所引用的数据不能论证其课题的基本论点。
(四)其他不能表明已达到相应学位学术水平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论文可在半年后,博士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后(且均不得超过《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逾期未申请或学位论文答辩再次不合格的,不得再申请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申请人的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取得该学科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第六章 学位审核与授予
第二十四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通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答辩记录和决议等有关材料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分委员会一般应在每年的六月十日或十二月十日前召开会议,逐个审核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情况及答辩情况,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并将以下材料送校学位办或相关单位按规定存档或作相应处理:
(一)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书和答辩决议书等。
(二)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三)硕士学位论文纸制本三份,博士学位论文纸制本四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定期举行会议,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逐个审核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答辩情况,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只研究决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特殊情况及其他特殊问题,必要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即为学位证书的颁发日期。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办每年将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湖南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撤销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位获得者或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或工作失职等行为,导致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其学位,并按照《湘潭大学研究生培养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对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撤销学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或刊登声明,宣布证书无效)。
(三)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章 申诉及其处理
第三十条 申诉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对论文评阅或答辩的有关评语、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在宣布评语、决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答复意见或处理决定,并以告知书的形式送交申诉人。
(二)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若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或对学位授予的有关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在宣布决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答复意见或处理决定,并以告知书的形式送交申诉人。申诉处理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情况复杂或涉及校外的申诉或复议申请,处理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九章 名誉博士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国内外著名的学者或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