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大研发〔2009〕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湘潭大学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在湘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的各专业学位教育的专家指导和咨询机构,其工作接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条 各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指导、协调所负责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推动该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各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所在专业(或行业)的校内外专家组成,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秘书一人,委员若干名。秘书负责承办指导委员会布置的日常事务,根据需要可组织专门小组开展某些专项工作。
第四条 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所在学院负责召集,跨院的专业学位点,由牵头学院(牵头专家)负责召集,相关学院积极参与协商确定。
第五条 各指导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各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会议,总结、研究、部署所负责专业学位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正、副主任委员经协商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各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二)制定所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并提供有关政策建议和咨询;
(三)制定所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四)制定所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各项管理规定;
(五)全面指导、检查、评估所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以及相关教育管理活动;
(六)组织开展与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工作;
(七)推动我校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八)指导和开展所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国内外交流活动;
(九)承担所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